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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聚众斗殴案犯罪案件适用)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肖某甲聚众斗殴案)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云南省西某某*****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在网上追逃,2018年5月17日,经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30日被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某某公安局法制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晚21时许,**乡**村委会的肖某乙(已判刑)在鸡街好声音ktv唱歌时,与鸡街乡胡迭村委会的张某甲发生矛盾,后张某甲被肖某乙打着眼睛,张某甲被打后电话告知其兄弟张某乙,张某乙来到后大声质问是谁打着张某甲,经张某甲劝阻后离开,后双方在鸡街乡那马岔路口协商解决张某甲被打一事。罗某某、陆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张某丙(六人已判刑)等人来到那马岔路口后,与肖某乙、赵某(已判刑)发生争执,肖某乙见状即打电话告知瞿某某(已判刑)有人要打架,正在鸡街乡新农村韦某某家打麻将的瞿某某接到电话后与颜某某(已判刑)、张某丙(已判刑)等人持砖头、木棒、锄头、铁铲等工具,被告人肖某甲持一把杀猪刀来到那马岔路口后,即追撵、殴打胡迭村和么所村的人,陆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与肖某乙、赵某、张某丁、颜某某等人发生互殴,在追打和互殴中导致罗某某、张某丙、王某丙、冯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罗某某被打伤后,电话告知陈某甲(已判刑)让陈某甲叫人来,陈某甲即打电话给陈某乙(已判刑),让陈某乙到胡迭村活动室拉响警报后,胡迭村的群众约100余人持工具陆续赶往新农村方向,接到报警的鸡街派出所民警进行劝阻无效,双方聚集在新农村韦某某家门前互丢砖头、互相对吼形成对峙,民警再次劝阻双方,24时许,陈某甲来到现场后让胡迭村被打人员指认对方的人,并说:“是哪个,拉来踩死”,罗某某指认出打他的瞿某某,王某乙找到打他的赵某后即持械和胡迭村的几个人追上去殴打赵某,民警鸣枪制止,但王某乙等人仍将赵某打倒后才停手,后双方各自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赵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丙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王某丙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冯某某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张某甲等13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王某丙、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肖某乙、王某乙、瞿某某、颜某某、张某丁、罗某某、陆某某、赵某、王某甲、杨某某、陈某乙、肖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赵某、张某丙、王某丙、冯某某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持械参与斗殴并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砚强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目录2份、换押证4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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