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于2017年12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肖某甲、刘某乙、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农历年底隆回县**镇***村刘某甲、周某某(刘某甲之妻)、肖某甲、刘某乙(肖某甲之妻)、阳某甲相邻的三户人家出资将其屋前部分及通往该村二组、三组的村公路进行硬化。路面修好后,周某某、刘某乙、阳某甲三人商量,二组、三组村民建房运材料的货车过路时需要出钱,否则就不准通过。商量好之后,刘某乙、周某某将收取重车过路费的事分别告诉了肖某甲、刘某甲,肖某甲、刘某甲表示默许。2012年初至2017年,刘某甲、周某某、肖某甲、刘某乙以货车压烂路面为由,用强行拦车的方式向未出钱的二组、三组村民肖某庚、谭某某、王某乙等十四人收取过路费共计6900元人民币。收到钱之后,刘某甲家共分得3500元;肖某甲家共分得3500元;阳某甲共分得900元(阳某甲在分得两次钱后主动提出不再参与拦车和分钱);另100元用于维修路旁水管开支。
2017年夏天,***居委会二三组准备将组里的道路全部硬化,刘某丙承包了该道路硬化工程,在2017年8月份运输材料经过刘某甲、肖某甲等的屋前时,多次遭到刘某甲、肖某甲等的阻拦,且在2017年8月11日,刘某甲、肖某甲指挥挖机将屋前的道路挖乱,并将所挖的水泥块等堆放在道路上,因此刘某丙分别于2017年8月4日、8月5日、8月8日、8月11日报警。
另查明,刘某甲到案后,肖某甲、刘某乙、周某某、阳某甲积极将收到的钱退还村民并道歉,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肖某甲、刘某乙、周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征用土地协议书,关于修建机耕道线路使用管理权的协定书,谅解书、领条,证明,户籍证明,照片,阻拦货车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阳某甲,刘某丁,马某某,肖某乙,姚某某,刘某卯,刘某戊,阳某乙,刘某己,刘某庚,袁某甲,刘某辛,肖某丙,肖某丁,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刘某壬,刘某癸,肖某戊,陈某某,肖某己,袁某乙,贺某某,刘某子,王某甲,阳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肖某甲、周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肖某甲、刘某乙、周某某结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肖某甲、周某某、刘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肖某甲、周某某、刘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刘某甲联系电话:1587397****,肖某甲联系电话1767390****、周某某联系电话1577391****,刘某乙联系电话1767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阳某甲,刘某丁,马某某,肖某乙,姚某某,刘某卯,刘某戊,阳某乙,刘某己,刘某庚,袁某甲,刘某辛,肖某丙,肖某丁,邹某某。
4.被害人:刘某丙,刘某壬,刘某癸,肖某戊,陈某某,肖某己,袁某乙,贺某某,刘某子,王某甲,阳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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