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窝藏罪,2019年5月1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9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之夫盛某甲(另案处理)因建房与邻居盛某乙发生纠纷后,持菜刀将盛某乙之子盛某丙砍死。案发当晚,盛某甲通过谢某某、肖某乙(均已判刑)的帮助外逃,肖某甲也带两个孩子离开。盛某甲外逃后肖某甲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并在海南省海口市生活。自1999年上半年开始至2019 上半年,先后逃亡至海南省三亚市、广东省从化市、湖南岳阳市等地直至被抓。肖某甲在与盛某甲逃亡期间,明知道盛某甲将盛某丙砍死,仍然为盛某甲提供做饭、洗衣等生活帮助,肖某甲还为盛某甲提供手机号码、银行卡等财物,给盛某甲的逃亡提供帮助。
2019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沃尔玛超市附近的农业银行大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结婚登记资料等书证;2.证人盛某丁、盛某戊、盛某乙、盛某甲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书;5.辨认、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龙雄辉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