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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湖南隆回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57********,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为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肖某甲和肖某乙(肖某甲的哥哥)、肖某丙三人一起在隆回县**镇**村“**”水库开塘养鱼,三人于同年12月份散伙,由肖某乙独自经营。期间,肖某乙和村民协商好后,一人出资将通往“**”水库的“**”路加宽,扩建成了一条能够通汽车的简易机耕道,方便自己养殖和村民到周边搞生产劳作。2012年9月份,肖某乙将“**”水库的承包经营权和水库的鱼及土子坪塘转给肖某甲。之后,肖某甲在这条机耕路上修建了一扇用自来水管焊接的大门,但并未对该条道路进行过维修。2015年,被害人周某某承包了温塘“***”水库加固维修工程。在施工期间,运输材料需要通过“***”路。肖某甲称,这条马路是他修的,谁要过就要出过路费,不给钱不让过,并采取多次堵路等方式要周某某支付道路维修的过路费用。镇里和村里协调未果,周某某为保证工期,被迫支付给肖某甲人民币1200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肖某甲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丙、丁某某、肖某丁、石某某、肖某戊、肖某己、肖某乙、肖某庚、肖某辛、肖某壬、肖某癸、肖某子、夏某某、肖某丑、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承思

2019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肖某丙、丁某某、肖某丁、石某某、肖某戊、肖某己、肖某乙、肖某庚、肖某辛、肖某壬等。

4.被害人周某某,男,联系电话158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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