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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904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幢**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肖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肖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肖某甲、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号停车场,与被害人林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冲突,后被告人肖某甲持一把水果刀划伤被害人林某甲。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颈部损伤符合利物所致,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肖某乙、林某乙的证词;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贵

2019年12 月30日

附:1、被告人肖某甲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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