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与被害人蔡某某在漳州市龙某某朝阳镇后店村书都34号因排污管道施工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肖某甲将被害人蔡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蔡某某左膝关节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蔡某某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断裂,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肖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就诊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肖某乙等人的证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进格

检察员:杨舒婷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为1505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一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