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与被害人蔡某某在漳州市龙某某朝阳镇后店村书都34号因排污管道施工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肖某甲将被害人蔡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蔡某某左膝关节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蔡某某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断裂,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肖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就诊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肖某乙等人的证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进格
检察员:杨舒婷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为1505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一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