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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9时许,因清理垃圾一事,被害人陈某某与刘某甲在刘某甲家房子后面发生口角纠纷,后刘某甲拿一个空的饮料瓶子扔向陈某某,未扔到陈某某,陈某某拿起扫把敲打刘某甲家的窗户,后刘某甲、陈某某相互抓扯对方头发,并导致二人摔倒在地。肖某乙见刘某甲和陈某某发生纠纷,打了陈某某一巴掌,一旁的刘某丙和过某某将刘某甲、肖某乙、陈某某劝开。随后,陈某某拿起扫把到刘某甲家中找肖某乙,举起扫把欲打肖某乙,被告人肖某甲见状上前用右手一挡,接着用右手用力推陈某某,陈某某的身体后仰摔倒在地,头部碰撞墙壁受伤,臀部、背部摔倒,造成胸6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胸6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甲于2019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陈某某住院期间,肖某乙赔偿了1.3万元医药费。后被告人肖某甲赔偿2万元至攸县渌田镇派出所作为陈某某的医药费,陈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在渌田镇派出所领走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某的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刘某甲、单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株求真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4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文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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