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63********,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在富源县后所镇双诺村委会业土依村与被害人肖某乙因土地纠纷,肖某甲持木棒打伤肖某乙头部。经鉴定,肖某乙本次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被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盘。
3.被害人暂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