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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强奸、盗窃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某某,现住湖南省嘉某某**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欲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家里存放的村集体卖树的钱1600元,便绕过郭某某家大门的监控,从郭某某家负一楼的窗户翻入郭某某家,从楼梯上到二楼潜入到郭某某睡觉的卧室,并在屋内翻找财物。肖某甲看到郭某某穿短裤熟睡,遂产生了强奸郭某某的意图,走到床边,用一只手压住郭某某的手,另一只手则去脱郭某某的衣服。被压着的郭某某醒后不断的挣扎,叫了两声“救命”后,肖某甲用手捂住郭某某的嘴巴,另一只手摸了郭某某的胸部,后试图脱郭某某的裤子,并把手伸入郭某某的内裤内摸了郭某某的阴部。郭某某一直反抗、挣扎,后全身无法动弹,身体不停的发抖抽搐。肖某甲见郭某某状态异常,便停止了强奸的行为,从负一层北面铁门旁的窗户爬窗离开了郭某某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肖某丙、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肖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井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_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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