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3********,汉族,桃江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肖某甲在桃江县、长沙市等地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接受多名码民下注买码后,再将码单汇总到上线易某某(已判刑)处,赌博金额至少100717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于2018年9月5日被大栗港派出所民警于长沙市芙蓉区抓获归案。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肖某乙、肖某丙、易某某的证言;3.提取笔录;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1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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