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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洞口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2月9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洞口县**镇**村村民被告人肖某甲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04年10月1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肖某甲的妻子李某某于2007年9月12日被**镇**村**组村民张某某故意伤害致轻伤,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对张某某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17290元。肖某甲因对以上事项处理不服,于2005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至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等非访地区上访。2011年10月14日,肖某甲携带农药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准备喝农药自杀,被北京公安民警制止。2011年11月11日,肖某甲被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之后,被告人肖某甲因对其处理不服,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至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等非访地区上访,以喝农药、跳河自杀的手段威胁**镇政府,并以此索要钱财。

1、2016年12月4日,肖某甲至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民警训诫后移送邵阳市维稳劝返办。经多次劝返,肖某甲向**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现金4000元,后由驻京工作人员交给肖某甲2000元现金,肖某甲才配合接访人员回洞口县。回到洞口县**镇后,**镇政府工作人员从肖某甲处将2000元现金强行要回。

2、2016年12月29日,肖某甲至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并爬上天安门金水桥栏杆以跳河自杀相威胁,引起天安门广场附近游客和群众围观,后被北京市公安民警制止并移送邵阳市维稳劝返办。经多次劝返,肖某甲向**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现金2000元,后由驻京工作人员交给肖某甲1200元现金,肖某甲才配合接访人员回洞口县。回到洞口县黄桥镇后,**镇政府工作人员从肖某甲处将1200元现金强行要回。

3、2017年8月29日,肖某甲至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并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安检门口,拿出自带的农药以喝农药自杀相威胁,引起天安门广场附近游客和群众围观,后被北京市公安民警制止并移送邵阳市维稳劝返办。经多次劝返,肖某甲向**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现金5000元,后由驻京工作人员交给肖某甲3000元现金,肖某甲才配合接访人员回洞口县。回到洞口县**镇后,**镇政府工作人员从肖某甲处将2500元现金强行要回。

4、2017年9月1日,肖某甲至北京上访,并携带农药准备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喝农药自杀,以引起中央领导重视。2017年9月23日,肖某甲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发现,从其身上查获一瓶装有农药的玻璃瓶,后肖某甲被移送至邵阳市维稳劝返办。经多次劝返,肖某甲向**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现金10000元,由驻京工作人员交给肖某甲2800元现金,肖某甲才配合接访人员回洞口县。同年9月25日,肖某甲被带回洞口县**镇后,被洞口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非法所得现金2800元。

湘雅二医院于2017年10月17日对肖某甲进行精神鉴定,肖某甲被诊断为躁狂发作,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肖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

2.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工作说明、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政府情况说明、劳动教养相关文书、对肖某甲信访事项的答复及情况汇报、劝返登记表;

5.到案经过;

6.户籍资料、收条复印件、肖某甲上访报告材料、入院材料;

7.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

8.证人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肖某己、涂某某、邱某某、尹某某、刘某某、程某某、何某某、彭某甲、彭某乙、谢某某、周某某、彭某丙、肖某庚、肖某辛、肖某壬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在北京非访地区上访期间,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情节严重;且在公共场所以喝农药、跳河相威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甲犯罪时系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祚麒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347137206。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光盘叁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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