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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绰号肖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5********,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2020年3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6日晚,李某某(已判刑)在慈利县**乡**村张兰初家做客时因口角被被害人刘某某打了一耳光,李某某对被打之事心中不服,认为自己很没有面子。次日上午,李某某给宋某某(已判刑)打电话要宋某某约人带车为其帮忙出气。宋某某遂邀约被告人肖某某以及滕某某(已判刑)等人,滕某某又邀约了其他人。肖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滕某某等三十余人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前集合后,分乘多台小车于当日15时许到达慈利县甘堰乡政府附近,欲给李某某帮忙撑场面。众人下车后,在李某某的带领下寻找到刘某某,并将刘某某带到甘堰乡政府路口处围起来,李某某以被刘某某打了一耳光为由,要求刘某某购买香烟予以赔偿。因李某某一方人多势众,刘某某遂按李某某的要求在甘堰乡政府路口处的明阳乐超市赊购四十条黄芙蓉王香烟。随后,李某某将香烟交给孙某某(已判刑),并吩咐孙某某给所有到场的人每人发一条香烟,孙某某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将黄芙蓉王香烟分发给到场的人,剩余的香烟放在了李某某的车上。后慈利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从李某某一方驾驶的小车中查获黄芙蓉王香烟344包。经鉴定,四十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1万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人李某某、宋某某、滕某某等人的供述以及证人朱某某、陈汉明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萍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9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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