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2********,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号**号,现居住地:自贡市**期**房**栋**单元**楼**号。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因吸毒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因吸毒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羁押于自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肖某甲伙同毛某某在肖某甲位于自贡市**期**房**栋**单元**楼**号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麻古四次,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肖某甲伙同毛某某在肖某甲位于自贡市**期**房**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毒品麻古。
2、2020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伙同毛某某在肖某甲位于自贡市**期**房**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毒品麻古。
3、2020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伙同毛某某在肖某甲位于自贡市**期**房**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毒品麻古。
4、2020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伙同毛某某在肖某甲位于自贡市**期**房**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毒品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身份信息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④发还清单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复印件⑥归案说明⑦强制隔离戒毒处罚记录等;
二、证人毛某某、肖某乙的陈述;
三、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五、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图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六、讯问被告人肖某甲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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