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住**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被告人肖某甲在宜章麦子桥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肖某乙吸食毒品。
2.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肖某甲在宜章麦子桥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肖某乙吸食毒品。
3.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肖某甲在宜章麦子桥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肖某乙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过程,宜章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某甲手机微信截图情况说明;2.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肖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在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军强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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