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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号:610121196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现住上述地址,农民。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甲因拆迁安置问题在村委会办公室与子午村村支书肖某乙发生争吵,肖某甲用脚踹坏村委会办公室门的门眉。肖某乙遂报警。子午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询问并劝说肖某甲,肖某甲拒不配合。民警遂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肖某甲仍拒不配合,其妻子、嫂子二人分别抱住民警王某某、辅警秦某某的腿,民警现场请求所里支援,民警及村支书肖某乙劝说后该二人放手。

13时许,所长姚某某带领民警付某某、车某某、辅警文某某四名增援警力先后赶到现场。所长姚某某了解情况后,又与民警在村委会办公室对肖某甲讲法律讲政策,劝说肖某甲认识错误,现场调解。肖某甲情绪激动,姚某某和民警又继续给其做思想工作未果。民警王某某再次口头传唤该肖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肖某甲仍不配合,并喊叫警察打人,且用头撞门框,言行过激,民警王某某、付某某、辅警文某某三人在强制传唤、控制肖某甲过程中,肖某甲极力反抗将王某某左手小拇指咬伤、在付某某小臂处咬了一口,后肖某甲被增援民警合力制服。

目前,被告人肖某甲已获得民警王某某、付某某、肖某乙等人的谅解,子午派出所也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文某某、肖某乙等的证言;

4、诊断证明;

5、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使用暴力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区**街办**村*区**号。

2、侦查卷宗三册。

3、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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