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和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2月2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0时许,宜章县公安局沙坪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前往宜章县五岭镇沿江村传唤吸毒人员肖某丙。在处警过程中,遭到被告人肖某甲和肖某乙(另案处理)的阻止、拉扯、辱骂。在拉扯的过程中,被告人肖某甲还将辅警杨某某打伤,肖某丙也趁机脱逃。经郴州市忻宜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诊断书、CT检查报告单、诊疗记录、悔过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肖某丁、杨某某、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取保候审在家(1397558****)。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