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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98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2月25日,肖某甲因涉嫌失火罪被吉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由吉水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肖某甲在家无事,想到三年前在**村通往**村的三叉路口东面的“**”山场种的油茶林多年未打理,欲上山抚育、清理杂草。10时许,肖某甲和妻子伍某某上山用锄头挖草,中午13时许回家吃饭。13时40分许,肖某甲、伍某某饭后又用篮子装了一把柴刀、镰刀和锄头和儿子肖某乙上山抚育油茶林。三人到山上继续挖草,伍某某在肖某甲五米旁用柴刀砍荆棘,肖某乙在一旁玩耍。肖某甲挖了半个小时犯了烟瘾,就用随身携带的绿色一次性打火机点燃黄鹤楼牌香烟抽。抽完烟后,肖某甲随手把烟头扔掉,用脚踩了烟头一下后继续挖草,却未发现烟头没有完全熄灭,引燃了杂草。三五分钟后,肖某甲发现扔烟头的地方起火,连忙扔掉锄头折了一根松树枝扑火。一两分钟后,伍某某看见失火,也捡了一根树枝扑火。此时女儿肖某丙来到山上,伍某某叫肖某丙去村里叫人救火。后肖某甲父亲肖某丁与肖某戊、肖某己等同村人先后过来一起扑火,但由于刮了旋风,火迅速向东面、北面蔓延,几人无能无力。火势越来越大,最终引发森林火灾。**村委会副主任肖某庚见火势危险,叫肖某甲不要去扑了,但肖某甲还是拼命扑火。十多分钟后,消防队、村干部、村民陆续来到现场。森林火灾直到次日凌晨6时许才被扑灭。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的过火面积为368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3237亩,荒山和林中空地面积为446亩,火灾造成的林木损失合计为194.22万元。

案发后,吉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肖某甲从火灾现场带走调查,其能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3237亩,造成林木损失合计194.2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乐夫

李汤庆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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