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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分公司检验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生活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甲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琼D6****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中路体育广场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肖某甲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呼气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罗  新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生活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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