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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63********,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高中文化,工程建筑师,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镇**街**组,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7日被益阳市赫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肖某甲饮酒后稍作休息,于下午两点多钟动身开车从南县回长沙。约下午四点多钟,在长常高速益阳服务区附近,与一辆小车追尾。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现场对被告人肖某甲作了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之后带其到医院抽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人车合一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协议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肖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若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57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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