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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被告人肖某甲曾因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8年9月2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12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月1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于2020年1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4年1月21日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肖某甲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H****号小型轿车,沿靖江市丹华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丹华村村部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当日21时40分,被告人肖某甲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

被告人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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