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9********,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组,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到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城“***”修车,期间自己一个人喝散装白酒。次日凌晨2时至6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和李某某等人在沧源佤族自治县**镇**酒吧喝啤酒。至凌晨6时许,被告人肖某甲醉酒后驾驶自己的云******号“丰田”牌小型轿车送李某某回家。在车辆行驶至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花园**店旁时,因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撞到路边花台,致使其驾驶的车辆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被告人肖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5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组,联系电话:1808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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