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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交通肇事案)_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黄潭镇****号,现住福建省将乐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8时5分许,被告人肖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将乐县光明镇永吉村往将乐县水南镇方向行驶,至将乐县道光苦线张公村路段时,未能观察到前方自路中往路右侧缓慢斜行的被害人周某某,导致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经送将乐县总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后果。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肖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肖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归案后,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肖某甲因无证驾驶无牌非汽车类机动车被将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肖某甲垫付被害人周某某治疗费人民币4181元,并赔偿周某某家属合计人民币1277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将乐县总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肖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官:廖加川

   检察官助理:张  燕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45986****

2.移送全案案卷共2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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