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5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甲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沿肥东县长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官塘加气站西侧50M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道路中心护栏后侧翻,造成乘车人肖某乙、王某某受伤;其中肖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肖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乙、王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甲案发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肖某丙、肖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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