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肖某甲,别名肖某乙、肖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81********,布依族,大学本科,贵州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6月8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兴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6********,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盘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6月2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兴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户籍地晴隆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关岭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晴隆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2月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3月7日由兴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现住兴义市**街。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6月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6日经本院审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9********,汉族,文盲,贵州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现住兴义市**街**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6月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兴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彭某某、陈某甲、沈某某、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6日、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2019年1月4日两次退回兴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2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至2018年5月,被告人肖某甲、彭某某、陈某甲、沈某某、刘某甲同郭某某、吴某某(二人已作不起诉)以贵州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依托,以注册****网络商城(以下简称****商城)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900元会员费取得会员资格,直接以发展人员作为计酬和奖励依据,以高额奖励为引诱,并制定13个级别的晋升标准。被告人肖某甲、陈某甲负责对外以讲课形式宣传推广,以此吸纳会员加入,被告人彭某某将****商城引入兴义市并发展沈某某、刘某甲、郭某某、吴某某成为会员,四人成为会员后,为迅速敛财,向身边亲属、朋友等宣传推广****商城,致使被告人肖某甲、彭某某、陈某甲、沈某某、刘某甲伞下有多个层级会员,会员人数达三十人以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中肖某甲获利达二十万余元,彭某某获利二万余元,陈某甲获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甲、彭某某、陈某甲、沈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彭某某、陈某甲、沈某某、刘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领导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制定十三个级别获利标准,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恩艳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1册,起诉书28份,换押证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