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家住赣州市**区**镇**栋,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25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87********,汉族,大学本科,设计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区**园**幢**室,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25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现住赣州市**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25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赖某某、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蔡某某(已起诉)从网上购买微信公众号“**小帮手”、“**科技”和代理商收款监控系统,通过在网上租用服务器并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搭建了一个以微信公众号为依托的网上聚合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之后,蔡某某经与J**01 APP等淫秽网站经营者联系,将其搭建的聚合支付平台用于帮淫秽网站代收会员充值费,从代收的会员充值费中抽取5%的佣金。
2019年6月13日,谢某甲、袁某某、谌某某、苏某某、钟某某等人在鄱阳登录域名为www.a***ng.cn的网站发现该网站上有J**01 APP的下载链接。下载后,发现J**01 APP是传播淫秽物品的APP。案发后,侦查机关对J**01客户端勘验,发现截止2019年7月16日网站VIP充值会员有192.459万个,有淫秽视频62736个,侦查机关通过录屏方式在线提取了‘J**01’网站中的599个视频,经鉴定全部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肖某甲是蔡某某之前的同事。2019年2月上旬,经蔡某某介绍,肖某甲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一开始蔡某某告诉肖某甲是帮游戏网站收款,按收款金额的1.5%返利给肖某甲,代收会员充值费达100万左右时,肖某甲发现客户在转款中有留言信息及截图涉及到“**AV”之类的字样,就询问蔡某某,蔡某某告诉肖某甲是给黄色网站做支付结算。肖某甲按照蔡某某所教的使用方法,关注微信公众号“**小帮手”、“**科技”,将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上传至公众号程序中生成收款码。在蔡某某审核通过后,肖某甲再将预计收款总额转账至蔡某某的微信账户或蔡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蔡某某收到转账后,按肖某甲的转账金额加1.5%的返利金额在系统中设置与肖某甲可收款金额相对应的积分。之后,肖某甲微信、支付宝就会收到传播淫秽物品网站的会员充值费。其每收到一笔资金,系统中显示的积分就会相应减少。在其积分用尽后需再次转账给蔡某某,由蔡某某再次在系统中设置与其可收款金额相对应的积分,然后继续收款。
从2019年2月上旬至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肖某甲除利用了其本人及其家人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款外,还发展了赖某某、曾某某、胡某某、肖某乙、刘某某等人作为其下线为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款。赖某某、曾某某等人在收款前需先将预计收款总额转账给肖某甲,肖某甲按赖某某等人的转账金额加上1.25%的返利在系统中设置赖某某等人可收款金额相对应的积分。经侦查人员与肖某甲统计,肖某甲共转账了其本人及其下线赖某某等人收取的充值费879.3796万元给蔡某某及蔡某某提供的陈某某、唐某某、王某甲、简某某、王某乙、吴某某、伍某某、谢某某、王某丙的账户,获利7.8万余元。在明知是帮涉黄网站接收会员充值业务后,转账了其本人及其下线收取的充值费779.3796万元给蔡某某及蔡某某提供的账户,获利6.3万余元。
被告人赖某某与胡某某系夫妻关系。经肖某甲介绍,胡某某于2019年3月开始利用微信、支付宝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2019年4月初,被告人赖某某开始利用微信、支付宝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2019年5月初,胡某某从肖某甲处得知是给黄色网站做支付结算,告知赖某某。2019年4月初至2019年6月底,被告人赖某某共转账其收取的会员充值费52.4651万元给肖某甲,获利6558元。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底,被告人赖某某共转账其收取的会员充值费31.32万元给肖某甲,获利3915元。
被告人曾某某与肖某甲系朋友关系。经肖某甲介绍,曾某某于2019年5月3日开始利用微信、支付宝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曾某某代收会员充值20天后,从肖某甲处得知是给黄色网站做支付结算。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共转账其收取的会员充值费46.5949万元给肖某甲,获利5824元。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共转账其收取的会员充值费33.66万元给肖某甲,获利4207元。
2019年8月24日,肖某甲主动投案;2019年11月20日,赖某某主动投案;2019年11月17日,曾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肖某甲退赃8万元,赖某某、曾某某各退赃4万元,均已交到鄱阳县财政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赖某某、曾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赖某某、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肖某甲支付结算金额779万余元,赖某某支付结算金额31万余元,曾某某支付结算金额33万余元,均达到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赖某某、曾某某均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赖某某、曾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明
检察官助理:胡珊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三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肖某甲:181****2535、赖某某:182****9926、曾某某:181****3041);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3.赖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