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街道**路**巷**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6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洞口县公安局对其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洞口县**街道**村**组**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洞口县公安局对其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在洞口县城**市场肖某乙所开的麻将馆内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将所接码单报至上线“阿文”、“阿飞”(身份未查实)处,从中抽水牟利。肖某甲接收买码人员严某某、肖某乙、付某某、微信名为“琳”、“善待自己”、“小胡”等人码单,共接收六合彩码单约70期,共计赌资人民币约25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
2018年7、8月份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肖某乙在洞口县城**市场其所开的麻将馆内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将所接码单通过肖某甲报至上线(身份未查实)处,从中抽水牟利。肖某乙接收买码人员严某某、李某某、“刘姐”、“贺姐”等人码单,共接收六合彩码单约100期,共计赌资人民币约40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乙主动至洞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肖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肖某甲向洞口县公安局缴纳罚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肖某乙向洞口县公安局缴纳罚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到案经过;码单;户籍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缴款单。2.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供述。3.证人严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收地下六合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祚麒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