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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肖某乙盗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肖某甲(诨名“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区,现住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2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肖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至2月10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本市武陵区**镇**路**号**物流园的“湖南**有限公司”从事卸货、分拣包裹工作期间,趁人不备,共盗得包裹内的手机19台、平板电脑3台,盗得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5194元。过程中,被告人肖某乙明知系盗得的赃物仍帮忙藏匿,藏匿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85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6日至2月10日,被告人肖某甲趁在公司上晚班无人之机,以偷偷打开包裹盗窃的方式,多次在包裹中选择价值较高的手机或平板盗出,后将包裹封装好如常分拣运输,将盗得的赃物放在其电动车尾箱至下班时带离公司销售或藏匿,2020年2月13日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搜查,2020年2月13日在其位于本市武陵区**接到**社区**组的家中,车牌为湘******小车驾驶室后座共查获盗得的华为Mate20手机1台、华为Mate30手机1台、华为Mate30Pro手机1台、荣耀平板5电脑1台、OPPOR11s手机1台、iPhoneXR手机1台。经依法调查,2020年2月14日在**镇**村其女友王某某的家中查获盗得的OPPOReno手机1台、OPPOReno3手机1台、华为nova6手机1台、IQOOneo手机1台。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肖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其藏匿未被查获的华为畅想9e手机1台、华为Mate30手机2台、华为Mate30Pro手机1台、华为nova6手机1台、iPhone11手机1台。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335元。

2、2020年1月9日晚,被告人肖某甲以前述方式在公司盗得1台*****eno3手机,被告人肖某乙在怀疑该手机系肖某甲从公司盗得的情况下,仍不顾来源将手机供己使用,案发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50元。

3、2020年2月初某日晚,被告人肖某乙经肖某甲电话联系驾车来到公司门口附近,肖某甲上车后将盗得的1台华为Mate30手机、1台华为Mate30Pro手机、1台华为MateX手机、1台iPhone11pro手机交给其保管,肖某乙不顾来源,将手机带回本市武陵区**小区**栋**房的家中藏匿。尔后,肖某乙又以前述同样方式,将肖某甲盗得的2台iPad平板电脑带回家中藏匿。2020年2月11日晚,肖某甲在肖某乙家中将iPhone11pro手机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丙,又于次日将华为MateX手机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丙的朋友。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肖某乙得知肖某甲被抓获,将剩余的4台手机、2台平板带至本市武陵区**附近的**桥涵洞角落藏匿,后于次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30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处分别扣押人民币50000元、20000元、7000元用于赔偿被害公司的损失,并于2020年6月12日将前述已查获的共17台手机、3台平板电脑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及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肖某丙、王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许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肖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雅洁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1887360****、肖某乙17726103987均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含:现场监控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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