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工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年28日凌晨,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路**KTV娱乐城**房间饮酒,期间肖某甲去摸服务员马某甲的胸部,遭拒绝后,肖某甲就用啤酒泼向马某甲。管理人员马某乙、刘某某等人到场后,肖某甲、肖某乙一起对马某乙、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马某乙头部、胸部受伤、刘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马某甲等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乙、刘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靖凯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碟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