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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肖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滨湖办事处杨咀村玛钢厂19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滨湖办事处杨咀村玛钢厂19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斗垃圾场附近,多次将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咳宝瓶装止咳水以每瓶人民币24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炯(行政处罚)服用,贩卖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咳宝瓶装止咳水的数量共计约10瓶,从中牟利人民币500元。

2019年8月份、9月份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被告人肖某乙的出租屋附近,多次将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咳宝瓶装止咳水以每瓶人民币19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肖某乙服用,贩卖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咳宝瓶装止咳水的数量共计约19瓶。

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第三中学附近,多次将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咳宝瓶装止咳水以每瓶人民币22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锋(行政处罚)服用,贩卖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咳宝瓶装止咳水的数量共计约30瓶,从中牟利人民币约900元。

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肖某乙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星际酒店”附近,先后4次将向被告人肖某甲购买的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咳宝瓶装止咳水,以每瓶人民币22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炯服用,贩卖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咳宝瓶装止咳水的数量共计12瓶,从中牟利人民币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移交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陈某某炯、李某某峰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能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随案移送物品请一并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XX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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