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5 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902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埠阳市**广场**座**室。2019年6月6日因非法狩猎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丙,男,1986 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湖北省禁猎期期间, 2019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伙同被告人肖某乙、肖某丙驾驶白色小汽车(车牌号鄂A8****)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水库周边持气动步枪打猎。狩猎过程中,被告人肖某丙负责开车,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负责寻找猎物,发现猎物后,由被告人肖某甲开枪射杀,被告人肖某甲或肖某乙将猎物捡回。当日13时30分许,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水库附近的山坡上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驾驶的白色小汽车(车牌号鄂A8****)中查获野生鸟类死体6只,其中斑鸿3只、野鸡3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的身份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非法狩猎案枪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图片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检查笔录;4.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铁军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住安徽省阜阳市**广场**座**室,联系电话1815584****;被告人肖某丙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772025****;被告人肖某乙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07266****。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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