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瑶族, 1987年**月**日生于贵港市南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7********,小学文化,住山东省**市**区**镇**村**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被临时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2018年11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乙,男,汉族, 1987年**月**日生于广东省汕尾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本科文化,群众,住广东省**市**区**大道中**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市**区**大道中**号**房);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于浙江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2********,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市**镇**村**一队。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至22日被临时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2018年10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何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2月25日、5月8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4月10日侦查机关重报; 2019年5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20日侦查机关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肖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肖某甲,商谈以350元价格购买1000发铅弹。肖某甲收到钱并扣除利润后,连同肖某乙的收件信息一并转发给其上线陈某某,陈某某联系其上家发货给肖某乙。
2018年11月28日,民警在肖某乙住处搜查并扣押700发疑似气枪弹。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700发疑似气枪弹均为金属材质的非制式气枪弹。
2.2017年5月7日、9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肖某甲,商谈以3500元和400元价格分别购买一只秃鹰气枪和1000发铅弹。肖某甲收到钱并扣除利润后,连同何某某的收件信息一并转发给其上线陈某某,由陈某某联系其上家发货。
2018年10月18日,民警在何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5件疑似气枪配件和826发疑似气枪弹。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826发疑似枪弹均为金属材质的非制式气枪弹。5件疑似气枪配件未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何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
5.鉴定意见;
6.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何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气枪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宝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乙、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伍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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