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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肖某甲,小名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74********,汉族,小学文化,亚新钢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被告人王某甲曾因2017年7月21日因赌博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乙,小名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被告人肖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小名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王某甲、肖某乙、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9日至12月2日,被告人肖某甲、王某甲、肖某乙等人先后在本县**镇**村肖某甲家中、**村肖某甲母亲家中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参与四天。开设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黄某甲参与期间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18年12月3日至12月5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本县**镇**村家中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肖某甲、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黄某乙、李某甲、周某乙、王某乙、潘某某、徐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徐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肖某甲、王某甲、肖某乙、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王某甲、肖某乙、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甲、王某甲、黄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凯

2019年5月16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王某甲、肖某乙、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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