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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审查批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镇**路**弄**号**室。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审查批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甲吴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肖某甲吴某某合谋,在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内开设赌场博,由肖某甲负责提供电脑、场所及召集赌客,由吴某某提供网上百家乐账户并负责操作账号,聚集参赌人员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并接受投注,从洗码量中抽头渔利。

2018年9月29日晚至次日零时许,肖某甲吴某某再次在上址聚集彭某某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参赌人员(均另处)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的计算机、赌资等物。经查,当日所用赌博网站账号自2018 年9月27日至9月30日的洗码量共计56万余元。

被告人肖某甲吴某某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彭某某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嘉定区**路**弄**号**室是网上百家乐赌博赌场,肖某甲老板吴某某操作赌博账户及结账,上述人员在上址进行网上赌博时被抓,后被行政处罚;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肖某甲承租;

3.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清点记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对嘉定区**路**弄**号**室进行检查,内有多人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民警在上址抓获肖某甲吴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彭某某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并查获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电脑主机及赌资等;

4.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涉案赌资、赌具等物的处理情况以及从被告人处扣押手机情况;

5.公安机关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电脑截图,证实2018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经对嘉定区**路**弄**号**室进行现场勘查,在该室靠北房间内发现一处于开启状态的电脑,并对该电脑进行勘查,经检查发现该电脑正在浏览网址是www.**.com的赌博网站,登录的用户名为j******,并对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30日洗码量56万余元进行截图

6.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肖某甲通过微信招揽彭某某等人前来赌博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肖某甲吴某某的到案经过;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人肖某甲吴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肖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吴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吴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甲吴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肖某甲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至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 赃证物品清单1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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