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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肖某某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旱田改为水田为由,在洮南市**乡**村**段**社的地内扣挖2米多深开采砂石,将开采出的砂石堆放在**乡**村公路的东侧。经吉林省第三地质所对肖某某非法开采量进行勘测,测得肖某某非法开采砂石量为11787立方米。经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肖某某非法开采的砂石量进行价格认定,认定非法开采价格为22984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荆某甲、姜某某、费某某、席某某、陈某甲、于某某、崔某某、李某甲、陈某乙、孙某某、王某某、荆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8月1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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