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佳木斯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住佳木斯市郊区**小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由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21日至12月11日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姜某某(已判决)分别携带各自从亲友处非法借得的在佳木斯市辖区内开户的几十张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到中国香港后,通过香港ATM取款机取出相应港币后卖给左某某(另案处理),赚取差价从中获利。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取款累计折合人民币3,195,111.55元。姜某某取款累计折合人民币3,458,304.35元。
2、2018年1月13日至3月19日间,被告人肖某某携带从亲友处非法借得的在佳木斯市辖区内开户的二十余张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到中国香港后,通过香港ATM取款机取出相应港币后卖给马某某(在逃)、沙某某(在逃),赚取差价从中获利。经鉴定,肖某某取款累计折合人民币2,127,075.30元。
综上,被告人肖某某共参与非法买卖外汇2次,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8,780,491.20元。
经侦查,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定管辖批复、出入境记录等;
2.证人左某某、姜某某、敖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一起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茗川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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