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女性,194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福县**乡**村*号。2019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安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家菜园内生长了三株野生樟树。2014年其子付某甲准备在该地建设新房,因其常年在外,便将建房一事交由肖某某管理。2014年3月左右,新房砌地基之前,因其中一株樟树(编为3号树)有碍施工,肖某某便请挖机将泥土挖松,自己持柴刀将靠近地基一侧的的树根斩断一截。2015年7月左右,因3号树主干紧贴新房外墙,肖某某便请挖掘机将主干牵引剥离墙面,并用一根木料将樟树主干与新房外墙支撑隔开。2017年2月左右,肖某某雇请民工在院内铺设水泥地面,将靠近大门边的一株樟树(编为1号树)蔸部地面一并硬化。2018年12月底,肖某某将生活垃圾集中倒在院内一株樟树(编为2号树)底部焚烧。
经鉴定,肖某某毁坏的三株树木均为香樟,立木蓄积共计2.906 立方米。其中1号树已死亡,其树冠下全部硬化,严重影响其正常生长,对该树的死亡有一定关联性已死亡;2号树目前未死亡,树蔸下有火烧的痕迹,火烧行为对该树的正常生长有一般影响;3号树已死亡,该树被牵引、截顶、截枝、截根对该树的正常生长有一般影响,与造成该树的死亡有一定关联性。
2019年2月11日,民警接举报后前往付某甲家查看,口头询问在场人员时,肖某某主动承认了毁坏樟树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照片、建房材料、就医材料、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付某甲、付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及说明;5.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煜雯
检察官助理:邵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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