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2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肖某某在雷州市南兴镇市场地摊,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3只青蛙,并打算将该3只青蛙烹饪给其父亲吃,以治疗父亲的风湿病。经岭南师范学院动物鉴定中心鉴定,该3只青蛙是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虎纹蛙3只、塑料盆、网袋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状说明等书证;3.证人江静的证言;4.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检察官助理:林山叠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含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涉案虎纹蛙等物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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