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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址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现住于桂平市**镇**村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一些美沙酮后存放在其位于桂平市**镇**村出租屋内。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肖某某因吸食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其在房间内存放有美沙酮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当场在肖某某的房间内搜出毒品可疑物两瓶(净重分别为100.45克、104.44克,合计净重204.89克)。经鉴定,上述两瓶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204.8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圆慧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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