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许,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民警接报处警至邵阳市大祥区**街**附近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净重12.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提取、称重、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12.7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电话:1397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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