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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街(户籍所在地衡南县**镇**村**组**),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系衡南县江口镇个体工商户,因其喜欢打猎,遂将一把火铳收藏于家中,其在持枪期间偶尔带着这把火铳出去打猎。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联系衡南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辅警廖某某,将该火铳交给他。后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肖某某所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同年4月13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一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平原

检察官助理:文焱冬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135752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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