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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52********,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6时许,藤县公安局民警在藤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肖某某家中的房间衣柜顶部查获枪支1支、钢珠450粒、引信21粒等物品。该枪支及钢珠等物品都是肖某某于2019年春节后放置于上述衣柜顶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勇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监视居住于藤县**乡**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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