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0日,新田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新田县**镇**村被告人肖某某家中有枪支。民警立即赶赴肖某某家中依法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查获三支发射器具,其中一支发射器具全长1350mm,发射管内径9.9 mm,一支发射器具全长1676mm,发射管内径8.85mm,一支发射器具全长1726mm,发射管内径9.28mm。经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非法持有的三支发射器具,其中一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另外二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在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3支发射器具(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永公物鉴(痕迹)字[2018]8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78761****);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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