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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去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高凉南路**休闲中心二楼,强行将苏某某拖拉到一楼,再将苏某某强行拉上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致苏某某膝头以及手臂受伤。随后苏某某被肖某某强行带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某出租屋内实施非法拘禁,直至2018年11月12日下午苏某某才得以离开该出租屋。经鉴定,苏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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