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33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铜川市印台区**镇**社区**栋**单元**号。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为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7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系“西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的老板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未央区凤城十路地铁口碰到了与其有经济纠纷的杨某某,遂伙同被告及另一名员工岳某某(另案处理)将杨带至本市未央路**小区**号楼**室实施看管,向杨索要债务。其间,三人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殴打。同月30日23时许,杨某某家人报警,民警处警后将刘某某、岳某某当场抓获,被告趁机逃跑。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5、证人证言;
6、同案犯供述;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目无国法,为替人索要债务而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8月7日
附:1、案卷肆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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