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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2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花园**苑**幢**房。2020年7月24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06日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并于同月1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肖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建设公墓而擅自雇佣挖掘机在饶平县**镇**村**山岭**、**附近平整林地。

2020年7月,林业主管部门将涉案林地调整为“非林地”性质。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1、饶平县**镇**园占用农用地(林地)的位置,坐落在饶平县**镇**村林业基本图的第*林班第**、**小班,地类是乔木林地,林种都是水源涵养林。

2、饶平县**镇**园占用农用地(林地)的总面积为43768.93平方米,折65.65亩,其中:被占用的17816.85平方米,折26.72亩林地(水泥混凝土道路面积2.19亩、房屋面积0.32亩、建设和地面水泥混凝土硬化面积24.21亩),其林地用途已被改变,原有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造成严重毁坏。余下的25952.08平方米,折38.93亩的林地已被破土挖掘,原有的植被已造成毁坏,但林业种植条件尚未完全丧失,鉴定时有部分地块已重新种植绿化树木。被毁坏树木的树种,数量不具备鉴定条件,故无法作出客观鉴定。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陈**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锦安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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