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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75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宁乡市**镇**村下**组**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7日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将一支射钉枪改装成火药枪并非法藏在自己位于宁乡县**镇**大道**汽修店四楼阁楼中,2019年9月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缴收据,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枪支鉴定意见;5、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肖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肖某某系初犯、偶犯,系**镇花**村第二支部委员,党小组长,且本人平时表现较好,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综上,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晓利 杨剑炜

2019年10月22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1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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