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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肖**,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3031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住旬阳县**镇**村*组。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肖**在淘宝网以170.00元购买一把南山射钉枪、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等配件,在旬阳县城区一自行车修理店购买数颗钢珠,被告人肖**收到枪支配件后在白柳工地将射钉枪、无缝钢管、红外瞄准器组装成疑似枪支,在关口镇铺沟村沟道进行射击测试,因无法瞄准后将改装射钉枪、钢珠弹藏于铺沟老家房内,2019年1月21日河北赞皇县公安局将肖**涉嫌买卖枪支线索移交旬阳县公安局,被告人肖**到案后主动上交改装射钉枪,射钉弹460发、钢珠914颗,2019年9月20日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为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移送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治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购买枪支零部件并自行组装为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彬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8992589741。

2.案卷材料1册,电子光盘2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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