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多次非法侵入隔壁邻居李某某的住宅,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早上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看到隔壁邻居李某某家的大门没有锁,随即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中一楼晾衣房,找到晾在房间内的李某某的内衣内裤,正准备用内衣内裤“打飞机”时被李某某发现,后从大门逃离现场。
二、2020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4、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采取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中一楼晾衣房,找到李某某的内衣内裤,在该晾衣房内用李某某的内衣内裤“打飞机”,并将精液射到了内衣内裤上,然后将内衣内裤放回原处,随后翻越围墙离开现场。
三、因被告人肖某某用李某某的内衣裤“打飞机”的事被肖某某家人得知,肖某某遂想报复李某某。2020年9月10日凌晨1时20分许,肖某某采取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中一楼晾衣房,找到李某某的内衣用水浸湿后放回原处,制造成“打飞机”的假象用以吓唬李某某,随后翻越围墙离开现场。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视频光盘1张、询问光盘1张、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未经他人许可,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高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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