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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后于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被害人曾某某(女,25岁)家某某,趁曾某某丈夫不在家之机,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非法侵入曾某某的卧室,被曾某某发现并呼救后逃离现场。当晚24时许,公安民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肖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亮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713765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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