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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集资诈骗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4********,汉族,初中,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新村**幢**单元**室,现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苑**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25日两次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4月期间,顾某某(已判决)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手段,使用高利诱惑的欺骗方法向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60余人非法集资借款人民币37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顾某某集资借款后,没有将集资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从中支付利息1100余万元,尚有2000余万元集资款无法说明去向,致案发无法归还。

被告人肖某某与顾某某系夫妻关系,在顾某某向他人非法吸收资金过程中,肖某某为其提供多个银行帐户,并帮助顾某某集资借款、支付借款人的利息、归还本金。具体如下:

1.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顾某某多次向林某某借款25万元,每万元日利息10元至20元,已支付利息50万元。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向林某某借款10万元。

2.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顾某某多次向叶某某借款50万元,每万元日利息15元至20元,已支付利息7万元,至案发时尚有43万元无法归还。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出面打借条10万元。

3.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向项某某借款26.5万元,月利息2分,至案发时未支付本息。 

4.2017年4月,顾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每万元日利息20元,已支付利息0.4万元,至案发时尚有9.6万元无法归还。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周转9.6万元。

5.2017年2月,顾某某多次向丁某某借款30万元,每万元日利息15元,已支付利息4万元,至案发时尚有26万元无法归还。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周转21.63万。

6.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顾某某多次向童某某借款85万元,并通过被告人肖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周转,每万元日利息10元至20元,已支付利息3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55万元无法归还。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出面打借条10万元。

7.2017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向方某某借款30万元,月利息2分,至案发时未支付本息。

8.2014年2月至2017年4月,顾某某多次向陈某甲、陈某乙借款121万元,每万元日利息10元至20元,已支付利息24万元,至案发时尚有97万元无法归还。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出面借款20万。

9.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顾某某多次向刘某某借款120万元,每万元日利息15元,已支付利息88万元,至案发时尚有32万元无法归还。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出面借款30万元。

10.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顾某某多次向王某某借款35万元,每万元日利息20元,已支付利息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32万元无法归还。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周转15万元。

11.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顾某某多次向何某某借款250万元,每万元日利息10元至20元,已支付利息10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50万元无法归还。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周转25万元。

12.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顾某某多次向王某甲借款130万元,每万元日利息15元至25元,已支付利息51万元,至案发时尚有79余万元无法归还。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周转49万元。

13.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顾某某通过俞某甲向俞某乙、葛某某借款10万元,月利息3分,已支付利息3.9万元,至案发时尚有6.1万元无法归还。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打借条10万元。

14.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顾某某多次向应某某借款60万元,已支付利息3.4万元,至案发时尚有56.6万元无法归还。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周转29.7万元。

15.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顾某某多次向邵某某借款37.5万元,已支付利息3.5万元,至案发时尚有34.25万元无法归还。其中肖某某经手支付部分利息。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借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叶某甲、何某甲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叶某某、项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童某某、方某某、陈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王某某、应某某、邵某某、俞某甲、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顾某某德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非法集资,仍从中帮助,数额特别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晶晶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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